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作出一項重要決定,即根據警方社團主任的報告建議,以《社團條例》維護國家安全為原則,決定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消息公布后,引起香港社會的強烈反響。絕大多數市民支持這一“遲來的決定”,認為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必要之舉。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反對派與極端“本土”勢力,以所謂的“侵犯言論自由”為理由,攻擊保安局局長,甚至有人揚言會提出司法復核,以推翻政府決定。必須指出的是,《社團條例》對相關條例作了十分清晰的規定,并不存在任何灰色地帶,即使“港獨”勢力上訴,也必將以失敗收場。
應當指出的是,這的確是回歸二十一年來,保安局首度以《社團條例》為依據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定。之所以如此,并非這條法例未有授權,更非因法例“失效”,而是由于香港客觀環境的變化。早年未有“港獨”組織,《社團條例》也就無“用武之地”,近年來“港獨”言論日趨囂張,既然《社團條例》本已有規定,特區政府依法行使權力,是負責任態度的體現。
實際上,從保安局局長作出決定后,反對派及“港獨”勢力等的反應來看,有三個問題需要進一步厘清。第一, “香港民族黨”是怎樣的組織?第二,《社團條例》是否有權禁止?第三,這是否政治打壓舉動、會否限制香港言論自由?
“港獨”罪證確鑿無可抵賴
對于第一點,實際上并不存在太多的實質性爭議。盡管“香港民族黨”并未正式作出登記,而是以一個“民間”的方式存在,但顯而易見的是,該組織具備所有“分裂組織”所應具備的要素,與“疆獨”、“藏獨”、 “臺獨”勢力沒有任何本質區別。從政黨組織上看, “香港民族黨”絕非“民間組織”,不論實質還是公開言論,其成員都承認自己是一個“港獨政黨”,是以分裂國家為參政目的,這一點毫無疑問。從實際表現上看, “香港民族黨”的成員,不僅是在宣揚、鼓吹、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論,更是以各種實際行動去推動以實現這一目的,從公開的游行、會議,到公然與外國政治勢力勾聯叫囂要分裂中國。這些表現,如果不是“港獨” 、如果不是威脅國家安全,那又是什么?
反對派試圖替陳浩天辯解,例如民主黨涂謹申就聲稱,要以《約翰內斯堡原則》,即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要帶來“明顯及即時的危險”,才能檢控。這是典型的混淆視聽言論。先不論該原則是否真正的“原則”、在國際上的接受程度,僅以“香港民族黨”的實質言行,就已經構成了“明顯及即時的危險”。如果此次不采取禁止行動,難保香港不會出現又一次的暴力動亂。更何況,根據《刑事檢控條例》第9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即屬違法。難道“香港民族黨”的言行不正是一個法律所描述的違法組織?
其次,《社團條例》規定清楚無比,并不存在所謂的“灰色地帶”!渡鐖F條例》第8條第(1)款訂明兩個情況,社團事務主任可以啟動程序,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根據條文,這兩個情況是——(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并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系。
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而在此次情況,社團事務主任是基于第一個情況,而不是第二個情況而向保安局局長作出建議,即是“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的情況。
事關法治無關言論自由
該條例第8條第(3)款亦要求,保安局局長一般要給予有關團體申述的機會,才可作出命令。這禁止運作的命令須刊憲才生效。而該命令所適用的社團,在刊憲后,屬非法社團。有關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包括:任何非法社團的干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即屬犯罪。上述罪行的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二年至三年。這些清晰規定,并無任何含糊之處。 “香港民族黨”已經對國家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必須予以禁止。
最后,保安局局長的決定,根本無關政治打壓,亦與言論結社自由無關。反對派以及所謂的“本土”勢力,極力要替“香港民族黨”開脫。例如,一邊戴“頭盔”稱“不支持香港民族黨的主張” ,另一方面又稱“對事件感到震驚和遺憾” ,攻擊保安局“無疑是政治打壓”云云。這種表現,恰恰說明保安局局長的決定是正確的,因為,如果法律上不可行,他們也就會攻擊“違法” ,但實際上并沒有。
言論、結社自由并非絕對,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道理。在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渡鐖F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完全一樣。
無論從哪一個角度, “香港民族黨”都必須取締,事實與法律依據已經十分清晰!案郦殹眲萘θ粼噲D上訴,必將以失敗收場,也為維護國家安全定下一個法律先例。